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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新北区中小学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点击:   来源:原创   作者:於剑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19号)等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将2023年新北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和满五年定期注册)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1.我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备案制教师;

2.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不含民办幼儿园在职教师全区民办幼儿园明年视情况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3.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之一的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教师参加首次注册;

4. 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之一的至2023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的教师参加满五年定期注册;

5. 符合上述1、2两项条件之一的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的教师根据以上3、4两项具体判断所属注册类型。

上述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近五年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区县级及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3.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

6.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

3. 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 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 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六)我省将对申请注册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申请人师德师风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教师,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对于有其他师德师风失范情形或出现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注册机构视具体情节做出注册结论。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将及时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三、注册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聘用合同或聘书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还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5、7六项材料,其中4、5、7三项材料由学校在附件3和附件4的首次注册表格相关栏目中统一填写,无需提供纸质证明。满五年定期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所有材料,其中4~7项材料由学校在附件3和附件4的满五年定期注册表格相关栏目中统一填写,无需提供纸质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须用学校统一提供的材料袋装好,材料袋上张贴信息填写准确的附件1的申报材料目录。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注册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9月18日至10月10日17:00,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域名已经过期})进行定期注册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人可在以上规定的时间段内在“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信息。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办事指南”。

2.学校确认。各校须在10月27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网上申请的确认工作。申请人所在的任教学校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并统一填写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中首次注册和满五年定期注册的相关信息,确保无误后签字盖章,最后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确认网址(https://{域名已经过期})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

3.学校提交材料。各校于10月27日前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袋以及所有的附件材料集中报送到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新北区云河路69号“两馆两中心”(档案馆)1507室,联系人:***联系电话:81809***)

4.注册机构初审。注册机构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无故逾期不申请注册和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信息录入注册系统。

5.初审公示。注册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于11月22日前上报常州市教育局复核。

6.复核。常州市教育局组织复核后,在11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终审。

7.终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将于12月15日前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终审结论。

8.注册结论标注。各初审机构将依据终审结论,于2024年1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做出注册结论标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印有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并加盖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其他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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